法律问题分析:需要重开的,否则,没有效的,合同上的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名称一定要一样。如果发票和合同的签订方名称不相符合,不管是开具发票的单位还是收取发票的单位的会计做帐都不符合规定。出现这样的情况,
法律问题分析:
需要重开的,否则,没有效的,合同上的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名称一定要一样。
如果发票和合同的签订方名称不相符合,不管是开具发票的单位还是收取发票的单位的会计做帐都不符合规定。出现这样的情况,可以将发票作废重新开,也可以将合同重新签订。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企业开具与签订合同客户名称不符,属于虚开发票。开票方与受票方都存税务风险。建议修改签订合同客户名称,保待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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