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1日07时50分左右,张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西安市高陵区泾高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泾高南路/泾园路路口向北左转时,与沿泾高南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施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8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驾
2021年11月21日07时50分左右,张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西安市高陵区泾高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泾高南路/泾园路路口向北左转时,与沿泾高南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施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8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西安头条#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施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施某某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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